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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监督三议 | |||||
| 作者:许耀桐 文章来源:《学习月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7 | |||||
| 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根本保障。由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开展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制约党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一把手”权力的工程,即权力制约工程。搞好党内监督,既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又是当前党的建设中较为明显的一个薄弱环节。对此,我们不但要强调全党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还要强调方法得当、措施有力。 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规党法里,都有对党内监督的明文规定,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是一部系统、全面的专门法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以及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它们所释出的能量似乎不大,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似乎不佳。那么,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于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例。《条例》很好地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大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举其中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来说,实施这个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党内领导干部因哪些言行可以被认定进入了罢免或撤换的范围,启动和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负责罢免或撤换的工作的是何机构、人员,罢免或撤换的裁定结果怎样才算是有效的等等。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制度事实上就没有达到实用的阶段。而在《条例》中,我们现在还无法得到这些迫切需要的说明。显然,缺乏操作性的制度,最终将成为束之高阁、仅供观赏的制度。 这里,我们丝毫没有贬低现有党规党法的意思。特别是《条例》作为一部党内监督大法,对党内监督的十大制度作出总体上的规定和阐述,本身合乎情理,无可厚非。但是,关键在于这样一部党内监督总法通过后,还必须使十大制度进一步得到详尽的说明。简而言之,要把这些大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细化,以形成能够应用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当我们党从战争时期的革命党转变为掌握政权的执政党后,已经完全摆脱了不得不从事秘密工作的紧张状态,获得了公开、透明地进行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宽松环境。如果说在战争时期,我们党从事秘密工作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公开、透明地开展党的工作,则应该成为一种自觉的选择。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然而,以上这些列为监督的内容,如果不能为党内和党外的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监督怎么可能进行,又怎能产生出效应呢?事实上党内的现状表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与党的生活、活动的情况并没有公开,党内、外群众也不知情,有些则纯属“暗箱操作”。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务必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如一般以一个月)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如每一季度)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公开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三、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原则 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我们党树立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事业是人民群众活动的事业。必须坚持依靠人民,依靠人民就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在党内的反映和要求,就是以党员为本,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因为全体党员构成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 仍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例。《条例》中的“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两个监督制度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这里所规定的参加者,我们可以把它简称为“两委”委员,即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显然,这样的规定把广大党员排除在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之外了。党内 “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要真正发挥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就要贯彻党员本位的原则,以党员为本,千方百计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比照这样的要求,我们不能不感到《条例》中的这些规定,存在着缺陷和遗憾。 或许有人认为,因为开展党内询问质询、罢免撤换的制度要由易到难,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所以现在暂行规定先从地方“两委”这个层级开始,参与人员的范围先限定在“两委”委员。我们认为,此说也不妥。这种策略的考虑不能代替原则的让步。如果把参与人员的范围限定在“两委”委员,就构成对党员本位原则的破坏。所以,实施党内询问质询、罢免撤换制度,必须坚持全体党员是参与的主体。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于党内询问质询、罢免撤换制度的活动范围之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广大党员比起“两委”委员来,无论如何都是贯彻实施这两项监督制度的主体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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