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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部民主集中制制度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204 更新时间:2005-11-29 文章录入:lthm 责任编辑:lthm |
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健全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严格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任职期满,必须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好大会,完成大会各项任务。大会期间,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审查审议。凡提交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在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对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规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包括充分酝酿候选人名单,完成差额选举和不记名投票等,以充分体现选举的意志。如果在选举中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全体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第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按照分工,明确中心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帮助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不得遇事推诿、互相推托。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顾全大局,积极维护集体领导。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第六条 凡重大决策,包括公司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人事变动和干部提拔、重大建设工程等,都必须以党(总)支部委员会形式进行讨论,委员会成员要发表自己的意见,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经充分酝酿,方可决策。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决议中,具体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汇报,以便党组织掌握情况及时指导各委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组织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委员会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允许有任何与委员会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九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总)支部委员会和个人提出批评,对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小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教育。同时,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并把议题提前通知委员做好准备。要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主要领导要带头讲实话,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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