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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的八大亮点 | |||||
作者:谢煜桐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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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中央于近日颁布实施。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条例》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出台,通篇具有许许多多熠熠闪光的亮点。在此撷取若干,以飨读者。 亮点一:《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在党校办学的全过程之中 如,《条例》第1条规定:“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4条规定,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 《条例》第6条关于提高学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内容的第2项规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条例》第27条在关于学科建设的问题上规定:“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条例》第32条对于科研工作的要求中规定:“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第36条的规定强调要“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亮点二:增加了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职能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条例》第2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上修改有两处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党校作为党的干部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规定,《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此后的《中共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作了规定。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 二是,各级党校长期以来在承担培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实际承担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从事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担负着研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使命,因此,《条例》增加规定了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内容,可谓名至实归。 亮点三:体现了从严治校的精神 《条例》第3条规定:“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条例》第39条在关于学员管理的内容中规定:“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40条规定:“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条例》第55条规定:“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亮点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党校领导体制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暂行条例》规定了党校的四级办学体制,从实践中看,处于最基层的县市党校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适应、师资队伍不适应、教学水平不适应的问题,针对这种局面,一些地方尝试着推进以市委党校为主体、以县区党校为依托的办学体制改革,从而整合了党校培训资源,提高了党校培训质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与此相适应,《条例》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的相关内容中也较《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灵活的规定,即原则上设立三级党校,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条例》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此外,为了加强党校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亮点五:增加了“学科建设”的内容 学科建设是一个学校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遗憾的是,1995年的《暂行条例》对此没有涉及,此次《条例》用两条的篇幅对学科建设做了专门规定,第27条规定:“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28条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亮点六:信息化建设浮出水面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近年来,党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的成绩,远程教学网络遍布全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型的网络,并且在发挥着越来越实际的作用。对此,《条例》用专条对这一现实作出了确认,第31条规定:“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亮点七:增加专章规定了学员管理的内容 学员管理是党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学校的要求,加强对学员的管理,有利于高质量完成党赋予党校的培养高素质领导干部的使命。有鉴于此,《条例》在维持整体框架不变、仅增加两章的情况下,其中一章即为“第六章学员管理”。全章共五条,第1条阐明学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的要求;第2条阐述了学员管理的内容。第3条专门讲组织员队伍建设;第4条讲学员党支部的工作;第5条强调学员各有关单位要形成协调管理的机制。全章逻辑严密,一气呵成。 亮点八:增加专章规定《条例》的执行与监督 《条例》第十章规定了有关《条例》的执行与监督问题。其中第1条是关于《条例》执行和监督的总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是《条例》执行的程序问题。 《条例》是党内法,是 “准法律”。法律存在操作和执行的问题。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增加了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的内容,虽然只有两条,但却是一个历史新的进步。 可以大胆地预言,设置“执行和监督”专章,使得《条例》的贯彻落实走上了程序化的轨道,是党内法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尽管还存在操作程序和细节安排问题,各地在执行上也会因地制宜,创造出不同的模式,但是,毕竟条例的这一新规定已经使得党校工作逐步迈到的法治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了。 (作者系中央党校办公厅地方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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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小刀 责任编辑:lw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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